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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河湖保护 重点水域游泳洗车将重罚

作者: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1-12-26查看次数:2702次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举行,会议听取了《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意见的报告,条例(草案)提出,该地方立法要在保护好河湖水系行洪防汛功能的基础上,突出河湖水系在城市建设中日益重要的生态环境改善功能。
    据了解,北京境内自西向东分布着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蓟运河5大水系,大小河流221条,河道总长4000余公里。城市中心区有自然和人工湖泊30多处,水面面积1000多平方公里。郊区水库82座,总库容达93亿立方米。
    北京市水务局局长程静表示,在2010年监测的有水河流中,不达标河段约占有水河流长度的52%。本市水资源短缺、水环境质量恶化等矛盾日益突出。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河流、湖泊、人工水道,并不适用于郊区地区。“过去仅有密云水库等大水库有相关的条例,其他的各个小水库就没有,还有更多的郊区湖泊和坑塘,都不处在旧条例的涵盖范围内。”
    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针对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河湖工程保护管理的难点和盲点问题,条例(草案)在管理范围内设定了15项禁止行为,在保护范围内设定了4项禁止行为。如若在饮用水源区或其他重点水域游泳、洗涮车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河湖管理、保护内设置固定停车场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行为,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河湖文化保护
    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其河湖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播和弘扬尤为重要,对提升社会公众河湖保护管理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水工建筑物、遗址保护名录,明确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桥、闸等水工建筑物、遗址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保护和弘扬河湖文化。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列入保护名录中的水工建筑物或者遗址。
    突出生态建设主题
    条例(草案)规定,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河湖工程、行洪、河湖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避免造成水质污染。
    此外,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河湖规划开展河湖治理和建设,制定具体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河湖卫生责任制,明确主体责任,保证环境卫生。建立河湖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及时应对处置突发的水污染、水工程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提出建议,需建立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其保护水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贡献。
    据悉,北京市已出台多部有关水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彼此各有侧重。此次条例(草案)的提出,将与上述法规相衔接,更好地保护河湖、规范河湖管理。